2017年11月3日15时45分许,李女士骑自行车在华山路上与一辆送外卖的电动车相撞并受伤。经认定,骑手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张某为达疆公司和趣盛公司提供劳务,报酬也由达疆公司支付,相应责任应由达疆公司和趣盛公司承担。因此,她将张某、平台方、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5万余元。
骑手张某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他认为事发时自己是在从达达平台接单后的送餐途中,是为被告达疆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被告达疆公司承担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达疆公司表示,公司开发运营的达达App向有需求的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撮合的居间服务。骑手在线注册成为达达App的用户时已经在线签署注册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被告张某在接单后不受达达平台管理,接单后也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活动。故其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趣盛公司仅是为达达App制作宣传网页,并非达达App的权利人或使用人,与被告张某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被告趣盛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其次,被告达疆公司是达达App的著作权人,因达达App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由被告达疆公司承受。
庭审查明,达达App提供的是一项居间服务,对注册用户并无人身上的管理,对注册用户是否提供配送服务并无任何限制,因此,无法认定被告达疆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因此,被告达疆公司不承担责任。本起事故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张某个人,应由张某对李女士此次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酌定,判决张某赔付李女士14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13万余元。(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