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之下,张阿姨趁着“律师进社区”的时机,找到龙二居委法律顾问——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的王力斌律师,咨询是否有法律途径可以解决他们的邻里矛盾。
王律师认真听完张阿姨的阐述,给出了专业意见。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土地或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王律师建议先由居委会出面组织进行调解,但基础是争议双方都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建议制作笔录,书面记录下各自对行使权利限制的承诺,并由争议双方签名确认,以便今后矛盾发生时作为解决依据。王律师也指出,张阿姨在公共通道上的通行权利受到侵犯而引发的矛盾,属于相邻通行纠纷。若张阿姨主张排除妨碍,则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不是执法机构,无权强制拆除邻居家的防盗门。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我们生活中必须要处理的一种社会关系。只有和谐的睦邻友好关系,才能方便我们的生活,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听了王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后,张阿姨清楚地了解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她也决定回家后先和邻居沟通,商量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