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具体内容为: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冠生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立即停止“冼冠生是其创始人”“百年老字号”“百年经典”字样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立即停止冒用“中华老字号”的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立即停止在网站、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冠生园”字样,冒用“冠生园”品牌与他人合作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6.被告在30日内在《新民晚报》和《苏州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上海冠生园出示的“冠生园”商标注册证显示,上海冠生园在食品多个大类上拥有多个“冠生园”商标的注册,相关核定使用的商品包含面包、糕点、月饼、面粉制品、蜂蜜、调味品等,至今已有多年历史。尽管全国有多家冠生园名称的企业,但这些企业都不能使用“冠生园”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