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前夕,河南项城市在该市广场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当地政法机关对4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公开刑拘和逮捕,法院则公判了10名被告人,媒体上还曝出了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的现场照片。
这样的“传统执法方式”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不久再现,不仅令人遗憾,更使人震惊。这再次说明,一些地方执法机关的司法观念和方式依然滞后,没有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入法而同步跟进。
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权的尊严与保护做出了规定,中央有关部门也早就对执法文明和司法人道提出过要求,甚至对死刑犯都不允许“游街”、“示众”,还三令五申强调违者必究。这种执法片面追求“宣传”效应和崇尚“杀鸡儆猴”的做法,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损害了国家司法文明的形象。
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罚,但对它们的处罚和制裁都要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必须采取文明、合法的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追诉和审判。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也做出过已决犯或者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的规定。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开拘留、逮捕和“广场式”公判,不仅是执法方式不合适的问题,更应视作为司法权力滥用的违法行为。
在遏制违法犯罪的社会动员和惩治违法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尤其应当注重严守法度和讲究政策。切不可为了“造声势”、“显威势”而置执法的文明、人道和刑事法治的原则于不顾,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牺牲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看到,人道和人性是法治思想基石,也是司法文明的基础。即便是对于已经被依法证实和判定有罪的人,我们的目标也始终应该是通过必要和适度的惩罚,去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之路,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司法必须彰显公正、文明、人道的理念和执法正义形象,要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公捕”、“公判”,以及变相“游街”、“示众”等不文明、非人道的执法方式归入违法和禁止的行为之列,并对滥用执法权力的政法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启动查究程序,严肃追究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或者因为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以达到惩戒、警示的目的,真正实现刑事诉讼领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