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期本专栏写了一篇题为《调解不要让老实人吃亏》的文章。讲述了一位60岁盲人张先生的尴尬境遇。2003年,张先生母亲宅基地动迁,当时的动迁部门仅与张先生签订了动迁协议,安置给他一套三室两厅的农民新居。张先生的二姐认为该房是母亲宅基地房动迁所得,自己也应有份。为此,二姐派女婿入驻该房,争夺房产。由于该房无产证,张先生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与二姐的纠纷,曾求助于媒体调解节目,但因调解都无书面协议,张先生在支付了4.5万元补偿款后,二姐又反悔,致使调解失败。
上周,我与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在当地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领导的陪同下,到了张先生住处。从为张先生提供法律援助的吴小乐律师和张先生那里进一步了解到,张先生的安置房是当地政府为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而建造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至今无法办出产证。我原本打算替张先生打官司起诉开发商,因为逾期办不出产证要求退房的打算根本无法实现。
在动迁协议上,一方是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方是张先生。据此,张先生认为该房子就是安置自己的。至于二姐认为是母亲的宅基地房动迁,那么,作为母亲的遗产继承人,应另行与管委会签订动迁协议,获得补偿利益,而不是来争夺安置给自己的房子。我认为张先生的说法是成立的。十年前,动迁的法律法规还很不规范,明明是张先生母亲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房动迁,动迁部门却只和张先生一人签了动迁协议,忽略了其他继承人。兴建农民新村原本是一件惠民的好事,但好事最终没有做到底,农民失去了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新建的农民新村也权属不明。张先生的事例不会是孤本,真切地呼吁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解除这些村民的后顾之忧,否则此类矛盾将会层出不穷,无法招架。
而且,也许是羞于启齿,张先生起初在电话中说他是孤老,没有结婚。事实上,他早在六年前已结婚,并有一个十个月大的女儿。他的妻子与他相差30岁,是外地来沪打工的。吴律师曾与张先生的二姐多次接触,他透露二姐要与张先生争房子的真实目的,就是担心将来该房落入张先生年轻妻子的手中。二姐的担心,当地很多人也认同,这使得张先生的妻子处在一种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在这里,我倒想为张先生妻子说两句,成功富有人士老夫少妻现象早已不是稀罕事,为什么一位60岁盲人娶一位比自己小30岁的妻子就引起人们那么大的猜疑呢?何况张先生作为一名60岁的盲人,月收入800元,仅有一套产权不明的系争房屋,怎么也不算富有。我们不免对他们太苛刻了吧。就二姐担心的问题,我直截了当问了张先生。他回答说:“我已经结婚了,也有了孩子,我愿意将我仅有的财产留给我的妻儿,为什么不可以呢?”是啊,我们这些旁人,是否应该尊重张先生本人的意愿和权利呢?
撰写此文时,我一直在联系张先生的二姐,可惜对方始终关机。希望她能看到此文。
(作者为“东方大律师”节目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