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2006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董金亭利用负责管理“朝阳农委”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支出账外资金共计人民币169360元,用于与他人在北京某美容院做美容消费。此外,2010年8月,董金亭利用协助“朝阳农委”主任管理“朝阳农委”财务科的职务便利,预付给北京东方假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款中支出人民币8140元,为其儿子和儿子的女友购买九寨沟至北京的头等舱机票2张。
检方认为,董金亭还先后收受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涉嫌构成受贿罪。
昨天上午在法庭上,董金亭几乎在每次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时,都要强调一下“单位小金库的形成和使用,我没有决策权,我只是使用者”。董金亭表示,美容卡除了自己,还有单位另一位女领导和那位财务部的工作人员一同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董金亭涉嫌的贪污罪,应判处10到13年有期徒刑,受贿罪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董金亭的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