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这一举动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次立法行动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据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1999年至2011年期间,广东省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174人,重伤人员84名,轻伤和轻微伤人员360人,发放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金1141万元。在很多赞成立法的社会人士看来,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举。
此外,推动此次立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为了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郑东说,当前,社会出现了“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反被诬赖或者怕惹上麻烦而不敢见义勇为的负面现象,如佛山“小悦悦”事件等,不利于进一步激发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制定条例将有助于鼓励公民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是在这些大背景下,广东此次立法集中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 关于见义勇为定义。同以往相比,此次立法将见义勇为的定义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 关于政府的职责;
■ 关于奖励和保障措施。此次立法在提高抚恤标准的同时,还增加了通过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途径,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
“草案强化了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梁少芬说。
在保障方面,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
草案同时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其中,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