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秋天,一对年轻人喜结连理,婚后却迟迟没有孩子。两年后,妻子在路途中发现一名弃婴哇哇啼哭,便将其带回家中与丈夫一起抚养。事后,又以养子为名,为孩子申报了上海户口,从此两人正式当起了养父与养母。
2005年,养父溘然长逝,年近五旬的养子也早已成家立业,并与养母同住在4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但据养母诉说,打那时起,养子便开始对自己漠不关心,并要求自己将家中财产全数交给他,母子因此关系失和。前年11月,自己因病住院,养子也没来探望,一气之下,出院后便在外借房居住至今。嗣后,自己未将住址告诉过养子,双方还陆续为继承、动迁等事宜不断发生摩擦。今年4月,养母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养母子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尊老爱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被告作为原告的养子,理应尊重原告,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照顾、体贴原告。但自去年2月开始起诉至今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期间,双方仍未有过联系,被告也未再找寻过原告,母子关系已逐步恶化,现确已达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故法院支持养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