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市电梯安全工作推进会获悉,本市目前的电梯总量已达到15.6万余台,居世界城市之最。根据测算,全市每天乘用电梯的人次至少达6000万以上,电梯的有序运行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电梯坏了,究竟该找谁?电梯安全,究竟谁是责任主体?针对电梯安全管理中的“症结”问题,本市正在对现有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进行修订。但是,将要出台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在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主体方面遭遇不同意见,“谁是电梯使用单位”成为近期争论的焦点。
明确责任方便管理
电梯关人不见及时救援、电梯故障无法迅速维修、老旧电梯“退休”难以重启……针对当前电梯使用中的种种问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副处长彭力指出,电梯在使用中经常存在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单位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本市的一些居民小区电梯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的问题,物业公司找来电梯维保单位签订合同后,就认为电梯运行安全是维保单位的事了。
对此,正在修订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着力弥补电梯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盲区”。譬如,《办法》明确,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产权所有者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使用单位8个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论证等。
“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电梯,就应该行使管理责任。”彭力表示,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谁是使用者谁就是使用单位。
“保姆”难以越俎代庖
对此,本市物业行业企业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打个不贴切的比方,物业公司好比业主的‘保姆’,‘保姆’怎么能担此重任呢?”上海市物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许玉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物权法》“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小区全体业主应该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与此同时,电梯作为特种设备,需要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从物业公司的职责出发,小区物业应当尽到寻找具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做好电梯故障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保单位等责任,但难以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充其量只是‘代理人’的角色而不该承担‘使用人’的职责。”物业管理法律专家宋安成表示。法律规定,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电梯毫无疑问属于公共设备的范畴。
“无解”难题期待正解
“作为业主来说,电梯出了问题,我首先想到的是物业公司。”黄女士表示。一个小区全体业主最起码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几百人一起管电梯,肯定是不现实的。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关“电梯使用单位”之争似乎是一道无解的难题,但数以万计的老旧电梯的安全运行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这道难题如何解?还期待相关部门主动迈出一步,共同给出正解。
首席记者 薛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