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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院分析酒驾入刑以来百余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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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114个醉人是这样变成“罪人”的
长宁区法院分析酒驾入刑以来百余起“危险驾驶”案
章伟聪 袁玮
绍波图
  酒驾入刑至今已经一年半。危险驾驶罪审理判决情况如何,到底哪些人容易犯“酒水糊涂”,醉驾者是被“逮”着的多还是自己“露馅”的多?近日,长宁区法院对酒驾入刑以来审结的百余起“危险驾驶”案做了统计分析。

  谁最易“酒水糊涂”

  从去年6月判处第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到今年11月,一年半来长宁区法院共审结与“酒驾”有关的刑事案件114件。其中3个案件的被告人因在事故中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案件性质由“危险驾驶”升格为“交通肇事”,其余111名被告人,均因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那么,到底哪些人容易醉酒驾车,他们醉酒的程度又怎样呢?统计表明,依性别而言,男性成为酒驾的“绝对主力”,114个案件中女性被告人仅有4名,占比3.5%,男性则占到96.5%。从年龄来看,青壮年是酒驾的“骨干力量”,114名被告人,年龄最小的21岁,最大的61岁。其中26岁到45岁的36人,比例为75.4%。再次,文化程度呈平均分布态势,初中以下学历的46人,占40.3%,中专及高中学历的32人,占28.1%,大专以上学历的36人,占31.6%。是否容易犯“酒水糊涂”,与文化程度的高低没有必然联系。最后,从被告人的职业分析,两类人群值得关注,一类是在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管理者,包括公司经理、董事长等,共计21人,占18.42%。另一类是专职司机,包括出租车司机、货车司机、公司专职司机和驾校教练等,共7人,占6.14%。

  至于醉酒程度。生活中,人们常会说谁的酒量好,谁的酒量不行。但司法实践中却没有“酒量”一说,凡经抽血检验,当事者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即为“醉驾”。这114个案件的114个“醉人”,程度最轻的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2毫克,最重的则高达304毫克,平均值为163毫克,是“醉驾标准”的两倍多。

  七成以上“自投罗网”

  原来以为,因“醉驾”被判刑的被告人大多是被警方设卡查获的,然而统计数据表明,这114起案件的被告人,真正因警方设卡查获而获罪的只有7人,仅占6.14%。即使加上交警在平常执勤中查获的,也只有33人,占比不到30%。7成以上的案件被告人是因为发生事故,或者因为醉态毕露而“自投罗网”的。

  依危险程度,“自投罗网”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类是在停车场地当即惹祸。去年12月13日中午,安徽籍男子祁亮开车到车站接朋友。正是吃饭时间,两人找了家饭馆一起喝酒,先喝白酒再喝啤酒。下午4点多,祁亮带着朋友到虹桥枢纽P10停车场取车。平时车技不错的他却在倒车时碰擦了停车场内的反光立柱。车库管理员见状过来指挥,祁亮一把方向盘打得过猛又将车库管理员撞倒在地。经检测,祁亮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毫克。法庭最终判处祁亮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另一类是驶上道路后遇到“红灯”露馅。不少酒驾者对自己的酒量自信满满,以为酒后驾控车辆完全没问题。但一旦在路上遇到情况,哪怕只是“红灯停、绿灯行”这样简单的情况,往往也无法应对,不是一头撞上前方等待红灯的车辆,就是在红灯翻绿后迟迟不知起步。更有甚者,遇到红灯时还知道停车,变成绿灯后却已酣然入睡。

  再一类是无视交通规则开“霸王车”。不知是酒后意识模糊还是酒能壮胆,部分酒驾者饮酒后无视交通规则乱开车,其危险程度又上了一个等级。今年1月28日年初六,年假还没结束,在沪打工的李宏国已和几个老乡一起回到了上海。晚上10点多,与老乡喝完酒后,李宏国驾驶轿车逆向驶入中环线翔殷路隧道浦东出口方向,迎面与一辆轿车相撞。经司法鉴定,案发时李宏国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95毫克,是“醉驾”标准的3.7倍。最终,李宏国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2.2万余元,自己则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4000元。

  害人害己教训惨痛

  在114起案件中,发生单车或多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有65起,占比为57.02%。这65起事故,轻则追尾碰擦,重则车毁人亡,结果无一不是害人害己。

  40岁的舒毅在上海做钢材生意收入不错,平时开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去年12月3日晚,他与朋友一起吃晚饭喝了两杯红酒,8点多开车上延安西路高架。当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虹许路时,追尾撞击一辆民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民警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抽血检验,舒毅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毫克。案发后,舒毅赔付医疗及维修费32000余元。最终,舒毅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徐震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去年7月21日,他清早6点多出车,一直工作到午夜12点。又困又乏的他找了家路边夜排档休息。由于想好不再接活,徐震要了两瓶啤酒。凌晨4点多,徐震喝完啤酒开车回去交班。当车行驶到中环线龙川北路上匝道时,前方有工人正在施工,徐震丝毫没有做出反应就一头冲入了施工区域,造成两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经鉴定,徐震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毫克,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今年7月,法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震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去年9月24日深夜,身为公司经理的何延东,在与朋友谈生意时喝了几瓶啤酒。散席后,他开车驶上南北高架,不料遇到交警拦截检查。一时心惊,何延东竟驾车狂奔,企图逃跑。最终在连窜多条马路后被交警拦停。在此过程中,何延东先后与警车及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擦,造成两车物损近2000元。经抽血检验,何延东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毫克。法庭认为,何延东醉驾并逃逸的行为主观犯意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遂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另类醉驾同样有罪

  醉驾获刑的虽多为汽车驾驶员,但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现象也比较常见。114起案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件有16起,占调查总数的14.04%,其中不乏与机动车、助动车、自行车等相撞,造成车损人伤的案例。一位23岁的男青年,醉酒后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结果与轿车相撞,造成轿车物损3000余元,自己则车毁人伤,构成十级伤残,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罚金5000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机动车”的范围并非仅仅限于汽车及两轮摩托车。燃油助动车、燃气助动车甚至电动自行车,如果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机动车”,那么,醉酒驾驶这类车辆同样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杨士飞是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平时开一辆未上牌照的燃油助动车。今年3月18日晚上,杨士飞下班后与同事喝了点酒,回家途中路过加油站顺便给车子加油。此时,巡查到此的民警发现杨士飞的车没有牌照,上前盘问时又发现杨士飞满嘴酒气,便对他进行呼气测试,后来又作了抽血检验。结果,杨士飞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毫克。警方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士飞的燃油助动车鉴定,结论为该车辆属于机动车。今年6月20日,长宁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士飞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点评】

  像远离毒品一样远离酒驾

  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俗称“飙车”;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俗称“醉驾”。当事者只要实施了“飙车”或“醉驾”中的一种,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要看后果不同,危险驾驶罪只看行为。因此,部分被告人醉酒驾车并未发生任何事故,结果还是被判处了刑罚。或许他们认为自己很倒霉。但从醉酒驾车可能发生的危害来看,与其他醉酒驾车造成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的被告人相比,他们是足够幸运的。

  醉酒驾车的危害性可谓人人皆知,但为什么还会有如此多的人敢于拿健康和生命冒险,不惜由醉人成为“罪人”呢?对此,被告人在法庭上说得最多的“我没感到自己醉了!”或许可以说明问题。酒后驾车者首先不认为自己会那么倒霉,会被警察查获;其次不认为自己酒量那么差,会驾控不了车辆。就像有些人不相信吸一次毒就会上瘾一样,侥幸的心理加上对自己酒量的盲目自信,导致自我放纵,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结局。于是,就有了法庭上说得最多的另一句话:“我很后悔!”

  又到年终,推杯换盏的宴请多了起来,愿每一位开车的朋友,对健康保有一份责任,对生命保有一份敬畏,像远离毒品一样,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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