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已经生效,“亮点”是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也提升了人权保障的内涵,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权益方面,取得了新成果。
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原则只有“落地”生根,才能让大众感受到正义就在身边。
应该看到,要使法的原则、任务和制度设计变为现实,仅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达立法精神、实现观念转变和达成基本“共识”,并通过具体的司法行动方可落到实处。而在司法中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衡,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其实并不是一件易事。
新法的实施,并不能马上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旧有法制观念。而“按惯例办事”,甚至还是一时难以破除的思维定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控辩双方关系平等、法院依法中立裁判的格局长期没有真正形成,原来也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控辩关系上,也显得“疏”、“密”鲜明。比如,法院对待辩方,一直保持警觉,制定了类似从业回避等强制性的“物理隔离”规范,强调“保持距离”;而对作为控方的检察院,却常常网开一面、走得很近。一些地方甚至出台文件,进一步强化控审合作、定期协商交流的工作机制,审判活动和裁决结果向控方倾斜的状态十分明显,难以真正排除影响和干扰,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司法。而所有这些思想倾向和做法,都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相去甚远,难以体现刑事诉讼领域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
应当充分地认识到,维护审判独立与公正、强化辩方的力量,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推进的重要目标。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出台和生效实施,正是多年来法律观念冲撞、公权私权此消彼长,以及诉讼民主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实际成果——这样的改革方向和取得的进步,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也是实现科学、公正审判的应有之义。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刑事法制已经步入了一个新阶段。期待各级司法机关能够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迅速地从宣言走向共识,从共识变为实际行动,从而使法律原则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让司法的独立、公正、权威和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真正“落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