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云芳龄27岁,工作、学历等条件都不错,但还没有交男朋友,这让晓云的妈妈陆女士十分着急,她四处托亲戚朋友帮晓云介绍男朋友。后来听人说小区附近开了一家婚介所,陆女士去年12月便与婚介所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1.5万元。女儿晓云知道后不但不领情,还十分生气,要求母亲第二天就去撤销这份合同。陆女士拗不过女儿,结果婚介所认为合同有效,不同意撤销合同。陆女士与晓云便将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婚介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1.5万元。
庭审中,原告晓云、陆女士诉称,婚介合同中载明,征婚者是晓云,但晓云对此事毫不知情。合同的落款是陆女士代晓云签名的,但晓云当天并不在场,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晓云认为,该合同违背了自己的个人意志,侵犯和干涉了自己的婚恋自由。被告作为专业的婚姻介绍结构,应该知道有关婚恋关系的任何意向表示都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才能有效的法律规定。被告在《合同》条款中明示,征婚者应向婚介所出示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的有效合法证件,但被告故意不让原告提供这些证件。
被告某婚介所辩称,陆女士向婚介所表明自己是晓云的母亲,想要帮晓云征婚,因晓云工作繁忙才委托母亲咨询和签约。即便真的如陆女士所说,她未征得女儿同意,那么陆女士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现同意撤销服务合同,但不同意返还服务费。
虹口区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陆女士未经晓云的同意,以晓云的名义签订婚介合同,存在一定过错。而婚介所在与陆女士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审慎审核签约方代理权限的义务,未履行审核征婚者有关婚姻状况资料的义务,且婚介所收取服务费后尚未向晓云提供服务。现陆女士与晓云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婚介所亦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根据双方的责任,婚介所应返还陆女士、晓云部分服务费。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婚介合同解除,婚介所返还原告服务费1.3万元。
通讯员 张宁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