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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9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冀望污染环境罪纠正政绩观
秦丹
  秦丹

  今天,关于一条新法的解释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白纸黑字,规定了14条标准,降低了定罪门槛,扩大了定罪范围;同时公布的4起案例,也有重判之势。污染者一旦触及标准,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有了这14条,还有没有人敢将原种猪场病死猪“化尸”后废水直排江河?还有没有人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把一个村庄整成“癌症村”?“污染环境罪”将像一把利剑,以法的形态,公正地悬在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人的头顶,那些善于环保数据造假的中字头企业,概莫能外。

  谁愿意生活在一个污七八糟的环境中?但是,当人性面对利益的考量,一个人、一个企业,甚至一地的地方政府,往往选择政绩和经济等眼前利益,而把环境这个长远利益放在脑后。环境,往往被政绩和利益绑架。刚过去不久的环境日前后,一批批污染案例被曝光。今天,环境正以自己的方式,不断地向我们提出警告,水、土地、空气,我们几乎要被自己的愚蠢行为,逼到绝境。制定严格的法律来约束自己,这是人类的自救行为,以法的形式,体现出迟到的理性。早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当下出台这一《解释》,就是为了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

  按照旧法,要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往往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现在,解释新规降低了门槛,“污染环境罪”的定刑将变得容易。比如,以前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同时,以前定罪强调污染行为的结果,现在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另外,有法可依,还要执法必严,解释中降低了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就是说,以前吃污染企业的、喝污染企业的、还拿公务员系列工资的环境监管人员,以后就要为其腐败渎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能纠偏一些地方官员的政绩观,使其不敢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必须把环境的治理,提到国家环境安全的高度,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并用国家意志来实施,才可能力挽狂澜,扫去环境污染的阴霾、还人民一个安全宜居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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