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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5人轮奸案开审又一次引发了大众“口水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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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4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李某某等5人轮奸案开审又一次引发了大众“口水狂欢”
律师庭外言论红线在哪里
应琛 杨江
  8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槌的撞击声宣告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的开审。由于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庭不公开审理。

  但事实上,这场审判早就不可能“不公开”:被告和受害者双方在各种媒体、社交平台上主动透露案情细节,以争取获得舆论的支持。

  几个月来,田参军和兰和受到了他们执业生涯中前所未有的关注。

  田参军是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中被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兰和则是李家的家庭法律顾问。看起来势不两立的两人都在利用博客、微博或者接受采访的形式,向媒体和民众发布一些“事实”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许身健教授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自我约束,有些律师似乎对利用媒体影响司法乐此不疲。

  那么,律师庭外言论的红线在哪里?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62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第163条则规定,“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而事实上,在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专业法官的制度,相信专业法官会排除干扰、公正司法。正是基于对法官们职业操守百分之百的信任,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并没有严格的配套执行措施。相较之下,国外的相关规定则更为具体。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职业行为规则》第5条至第120条关于律师法庭外言论作出规定:“曾参与或者正在参与某一事件的调查或者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者依照常理应当知道其所作的法庭外言论会对该事件的司法程序造成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不得发表常人预期会经由公共媒体传播的法庭外言论。”

  许身健指出,对比上述规定,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自我约束,“该行为对司法环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久而久之,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会忽略职业技能的作用,代之以乞灵于媒体的作用,这与不按拳谱出招的拳师并无二致。” 

  更多精彩报道请关注新一期《新民周刊》    (应琛 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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