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养父母们与自己一手养大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记者从宝山区法院审理梳理此类纠纷产生缘由时发现,除部分案件确因养子女顽劣,养父母实在无法与之共处外,多因收养关系当事方(尤其是养子女一方)介怀于“非亲生”或外人出于争夺财产或继承权的原因挑拨养父母子女关系,造成老人与养子女间关系紧张。
“姐妹”挑拨
老太差点破家又失财
收养关系作为身份关系,往往涉及继承、家庭财产、动拆迁等财产关系,别有用心的外人就往往通过挑拨养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企图通过让老人解除收养关系,达成自己“取财”的目的。傅老太就差一点在“朋友”的挑唆下,先与自己的养子“拗断”,再失去自己唯一的栖身之所。
朱先生是自襁褓之时就被养母傅老太领养的,傅老太靠着卖废品、摆摊出售废旧钟表零件等收入,一手将朱先生带大,朱先生感念傅老太养育之恩,对养母也是尽心服侍,母子关系其乐融融。
朱先生成婚后,与养母继续同住一个屋檐下。由于傅老太和儿媳不睦,加上同处一室,两人更是冲突不断,朱先生只能尽力居中调和,而养母认为儿子“胳膊肘向外拐”,连带着对他也不满起来。1997年,恰逢拆迁,正在闹别扭的傅老太就和朱先生分了家:母子两人分别在同一小区的两套住宅内居住。
婆媳不睦,本是很多家庭都要念的一本经,但一个不怀好意的身影,却已盯上了这个小小的家庭裂缝,她就是傅老太的“好妹妹”吴某。
吴某是傅老太在拾荒时结识的伴,与傅老太姐妹相称,也一直同住一个小区。傅老太和朱先生分家后,因自己要回老家长住,还同意吴某暂住自家房屋。谁想吴某却把自己当成了“户主”,一“暂住”就住了十余年不说,还对房屋的另一主人傅老太的孙子小朱和他的家人大动干戈。因自己拿吴某没办法,2012年,傅老太便托养子朱先生为她处理此事,朱先生就和儿子一起上门交涉,并与吴某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并把房里的东西扔了出来。可正在他为了解决养母房屋被占一事奔走时,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一看顿时傻了眼:养母傅老太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解除和他的收养关系。
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傅老太嘴上诉说着养子如何待他不好,可真要她讲细节时,却也讲不出个所以然来,她对养子的情绪似乎更多的是因为被鼓动,而非完全出于本意。为慎重起见,法官耐心地询问两名当事人,还向居委会了解情况,经调查后才发现,原来这一切都是吴某搞的鬼。
原来,吴某早在当年朱先生家动迁时,就盯上了朱先生一家所得的动迁房。她先是想用自家房屋和朱先生家交换,被拒绝后,就又瞄上了有点“老糊涂”的傅老太。吴某趁傅老太回家乡长住之机,先利用傅老太的善良和信任,骗取她同意自己入住她的房子,再图谋侵吞她的房产。可因为傅老太的孙子小朱也落户在傅老太的动迁房里,她的愿望未能达成。为了把小朱彻底“赶出”这套住宅,她就拿傅老太和朱先生的家庭矛盾做起了文章。她天天同傅老太唠叨,挑拨她和养子一家的关系,在傅老太真的对养子一家大为不满后,她再为老太“支招”——解除收养关系,再把小朱的户口迁出去!这样就能借傅老太之手清除了她霸占房屋的障碍。年逾八旬的傅老太一时糊涂,竟真的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查明实情后,日前,宝山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傅老太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主审法官语重心长地教育双方:“家庭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只要互相体谅,是可以渡过难关的,互相斗气,不但伤了家庭感情,被有心人利用,更是何苦!”朱先生一家也表示要好好对待养母,多尽孝道,让她颐养天年。
故意刁难
养母女关系走到尽头
1971年,时年27岁的张女士和她的爱人收养了一个出生仅十余天的孤婴。作为两口子的“独养女儿”,这个孩子从养父母处获得了充分的关爱:养父视孩子为掌上明珠,什么要求都尽量满足,以至于亲戚朋友都觉得他们对养女“太宠了”。养女成年后,虽然没能像两老希望的那么有出息,甚至还一度失业,可养父母还是在生活上积极帮助养女,养父甚至还经常省吃俭用将攒下来的钱资助她。
1990年,李某得知自己系收养的事实后,对养女身份如鲠在喉。此后她鲜有再上门探望养父母。当和不那么宠爱她的养母相处时,更是充满了莫名的恨意。一次,养母上门帮她洗衣服,洗了一盆以后李某又要她洗,只因为养母说了一句“你妈还是很累的”,李女士便大吼:“你永远不要到我家来!”
养父病重入院治疗,母女俩探望时由李女士支出的费用,事后李女士都作为债务向养母讨要。养母和她争执时,她更是高喊自己“从来没有得到过母爱”……
2011年10月,维系着这个家庭纽带的李先生病逝了。李先生逝世次日,正处丧夫之痛中的张老太,迎来了不速之客——养女李女士,她既不是来哀悼一生疼爱自己的养父,也不是来抚慰自己的养母,而是提出了让人瞠目结舌的要求——要养母把赖以栖身的住宅和养父留下的十万元存款交给自己,理由是“养父临终时这么说”。被张老太当场拒绝后,不依不饶的李女士便三番五次地以电话、上门吵闹等形式,向养母“讨债”。年近七旬的张老太不堪忍受,被迫一纸诉状递进宝山法院,请求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收养关系。
在法庭上,李女士提出了维持收养关系的唯一理由:“我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我父亲的十万块钱就没有了。”在她眼中,这段数十年的养母女关系、十八年的养育之恩,现在只值这十万元了!鉴于双方矛盾实在太大,维持关系对张老太而言毫无益处,近日,宝山区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解除张老太和李女士的收养关系。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