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宪法性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这一制度究竟在何时建立起来?作用如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副主任田燕苗就此作出详细解读。
3大保障
1954年,宪法确立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我国的基本立法制度和立法监督制度。
1979年修改宪法,确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开启了备案制度之先河。
1982年宪法较为完整地规定了立法和立法监督制度,之后通过地方组织法的4次修改、立法法和监督法的制定,比较完备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得以建立。
“从形成过程可见,备案审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下的违宪违法审查有着根本的不同。同时,制度的运转实施必须要有程序,必须要有执行的专门机构与人员。”田燕苗说,备案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保障法制统一;保障权力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3种方式
从1979年至201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累计接收报备的法规、司法解释共22313件。其中,行政法规487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1669件,司法解释157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3种方式涉及——
■ 主动审查 建立了季度报告制度。对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审查研究并按季度向领导报告研究意见。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法规、司法解释存在的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的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并沟通协商,请他们妥善解决,取得较好的效果。
■ 被动审查 2004年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以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千件左右,最近5年来,共收到各类审查建议336件。对每一件审查建议都进行登记,对审查建议涉及的规范性文件逐一研究,根据领导指示,妥善处理了一些明显与法律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 违宪违法动态信息的收集和研究 这一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及时发现重大违宪违法问题,以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如果备案审查发现问题,该如何纠正?田燕苗说,纠正方式主要有3种:沟通协商;提出审查意见;撤销或者要求修改、废止。“主要是采取第一种沟通协商方式。”田燕苗说。
这种纠正方式同样适用于地方人大。2008年2月至2012年12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98件规章、1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其中9件规章存在合法性问题或有不妥之处。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共同研究、达成共识后,通过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协商,督促市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改正。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