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5:社会与法/海上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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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员借恒隆广场办公租赁业务相互勾结发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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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职员借恒隆广场办公租赁业务相互勾结发横财
“金领”侵吞“中介费”1666万元
李鸿光 宋宁华
  “我触犯了国家法律,特向公司郑重道歉、也让父母及妻儿承担了痛苦,希望法庭考虑我的犯罪情节及态度,对我轻判。”这是在法庭上,被告人杨丰、郭灏(均为化名)发出的忏悔。近日,静安区法院以职务侵占“老东家”恒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虚假中介费共计人民币1666万余元,判处杨丰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郭灏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手捧“金娃娃”

  毕业于上师大的杨丰和“海归”郭灏,分别于2004年2月、2006年4月进入恒邦公司工作,杨丰先后担任公司市务部办公楼主任、高级主任、副经理、经理等职务,而郭灏也从市务部办公楼市务代表一步步升至副经理一职。任职期间,两人负责恒邦公司所属恒隆广场办公场地的对外租赁及相关事务。守着上海南京路这块黄金地价的楼盘,握有挑选租客的权利,他俩手中就像攥着一个“金娃娃”。每日与身价不菲的富商打交道,杨丰、郭灏渐渐失去了方向。

  在公司市务部高级经理孙某(已潜逃国外、另案处理)的唆使下,明明是正常的租赁业务,他俩却谎称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公司介绍,需要支付中介费,大肆侵占公司公款。

  三人捞“外快”

  据查获的材料证实,杨丰、郭灏勾结孙某在55家企业向恒邦公司租用恒隆广场办公地的71笔资料业务中,虚构了9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服务的事实,并伪造中介服务协议书、物业视察记录、中介服务委托书等业务资料,骗取恒邦公司支付中介费1666万余元,在扣除给各中介公司的开票费后,孙某、杨丰及郭灏3人实际得款1499万元。

  2012年下半年,拥有99%恒邦公司股份的大股东港邦公司在内部审计时,发现享有年薪达人民币100万元的孙某、拥有年薪达30万元的杨丰及年薪为15万元的郭灏,均涉嫌虚设中介环节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活动,遂于2012年10月30日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对孙某、杨丰和郭灏作出开除决定。

  得知东窗事发后,孙某在公安机关找她谈话时把责任推了个一干二净,然后“脚底抹油”出逃到加拿大。而杨丰在虹桥地区某大浴场躲了2天后,于同年11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0天后,郭灏被公安人员抓获。

  “洗白”难脱罪

  到案后,杨丰交代,通过上述虚构中介代理业务,他们先把钱款打入其他中介公司,资金转一圈后将赃款“洗白”,自己是得到了一些好处费,但更多的是为顶头上司孙某支付住宅装修费30万余元。2008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他们多次往返去香港为孙某购置高档奢侈品,包括折合人民币11.9万余元的TIFFANY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35.8万余元的FANCK MULLER(镶钻)手表等。

  郭灏在交代中供述,孙某在公司部门里属第一层级的领导,杨丰是第二层级领导,自己和其他人员属第三层级领导。最初自己以为如此操作,是行业内部的“潜规则”,属工作业务。郭灏承认,前后从孙某、杨丰手中拿到“好处费”40余万元。

  杨丰则懊恼不已,说明明自己有一份不错的职业和收入,却这山望着那山高,是贪婪害了自己。法庭上,杨丰的辩护人认为孙某才是本案的主犯,账户内的资金使用权、分配权由孙某决定,杨丰获利仅十分之一左右。

  法院认为,杨丰和郭灏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杨丰在虚设的中介公司保管和处分赃款、指使郭灏伪造虚假的中介合同,是主犯,但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郭灏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最终,法院对杨丰、郭灏作出一审判决。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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