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论,施暴的女童毕竟只有10岁,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对她而言,发生这种行为,说明教育上出了问题,还是应当通过教育的手段解决。但现在大多数人所关注的是,如何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马伊俐的担忧是有道理的。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多元与开放的社会,未成年人接受的各种信息不亚于我们成年人,他们的心里成熟度也不断接近甚至超过了成年人。何况现在家庭教育的问题很多。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教育手段外,我们更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健全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以及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法律规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有效的、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
就未成年人的家庭而言,必须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对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是否可以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未成年人而言,犯了错,不加法律上的管束,是否能够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是否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上的管束机制?在一些西方国家,像这个女童这样年纪的孩子干出这样的事,一样会受到惩罚。例如,美国有少年法庭,不仅处理那些违法的少年儿童,而且还为那些在家庭中受到虐待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而对于一些严重的罪错,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英国著名的詹姆斯·巴尔杰案,两名当时年仅10岁的男童诱拐一名2岁男童詹姆斯·巴尔杰,并将其虐待致死。由于此案的性质十分恶劣,引起社会强烈反弹,最终两名男孩被判了10年以上刑期。
处罚不是目的,但通过必要的处罚和管束,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女童摔婴的事件,也给我们的相关法律部门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束的法律机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殷啸虎(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