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券商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金小姐在股市午间休市期间挂单买入一只股票,但随即撤单,并电话通知券商解除先前的买入指令。券商却告知金小姐午间挂单不可以撤销,双方由此产生纠纷。金小姐将券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撤单不成而多支付的300元。长宁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券商应赔偿金小姐178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午间挂单真的不可以撤销吗?券商对此有无向客户主动告知说明的义务呢?金小姐要求赔偿300元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又为何只判券商赔178元呢?
1 挂单2分30秒后要求撤单
2012年3月,参加工作不久的金小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当月26日,金小姐选中的一只股票连续两天跌停。金小姐认为买入时机已到,便在当日11时33分46秒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下达了买入100股的指令。但在发出指令的瞬间,金小姐突然想到,也许明天还是跌停呢?犹豫片刻,金小姐仍旧通过这个系统下达了撤销或解除先前买入指令的指令。金小姐摁下撤单指令的一刻,时间定格在11时36分16秒。这两道指令先后相差2分30秒。
为了确保撤单指令已被接受,细心的金小姐又马上致电营业部,要求不要把她买入股票的指令申报到深交所参与股票竞价。但营业部工作人员告诉金小姐,由于网上交易软件系统对午间休市期间的所有指令均不进行识别和处理,而是储存在营业部自己的交易系统内,等待下午交易所开市时统一向交易所主机发送。因此,该网上交易软件系统午间不能撤单。当日13时,营业部将金小姐买入该股票100股的指令内容申报至深交所参加股票竞价并成交,成交价为13.51元,连同5元佣金,金小姐保证金账户被扣除1356元。
2 多种方式要求补救无果
第二天,金小姐买的那只股票果然再次以跌停价开盘。金小姐当即向营业部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她提出三点意见:第一,不承认营业部为她买入该股票的行为,要求营业部返还1356元保证金;第二,营业部有权处置该100股股票,金小姐保证配合;第三,在该股票跌停打开后,立即将1356元以市价买入该只股票。但是,营业部没有接受金小姐要求。
此后几天,那只股票继续连日以跌停价开盘。4月4日金小姐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营业部,如果4月5日股票跌停价被打开,那么自己立即用上述1356元以市价买入。4月5日,该支股票以跌停价10.45元开盘,并在10.45元和10.46元共计成交了几百万股。但营业部依旧没有按照金小姐电子邮件中的要求处理。
同年6月,金小姐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营业部赔偿300元。金小姐认为,营业部事先没有将其提供的软件系统午间不能撤单的特点告知她,存在过错。同时,营业部没有按照她的要求补救操作,致使她为买该股票多花了300元,营业部应当给予赔偿。
去年1月,金小姐将该100股股票以11.73元的价格卖出。
3 有无告知义务成为关键
法院开庭后,围绕“午间挂单不能撤销”,营业部对此是否已经告知或者有无告知义务,原被告双方激烈争辩。金小姐举证证明,部分券商采用SUL操作系统,可以在午间休市期间撤单。她自己一直以为午间挂单是可以撤销的,如果营业部告知不能撤销,自己在操作时一定会更加谨慎。
营业部向法庭提供了金小姐办理开户手续的监控录像,表示在为金小姐办理开户手续时,已经向她告知了一切应当告知的内容。但金小姐提出,该证据仅有视频没有音频,无法证明被告向她告知了相关内容。营业部提出,双方签署的《协议》对风险问题有明确提示,该《协议》没有约定营业部应当向金小姐提供此项服务,对于不提供的服务,营业部没有告知义务,因此在此问题上营业部没有责任。
法庭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营业部虽然明确提示“由于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但是,此处所指的“风险”,应当是不确定是否会发生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而“午间不能撤单”属于已知的固定存在的交易软件设置问题,除非营业部明确告知金小姐午间不能撤单,否则,营业部不能援引《协议》的风险提示为自己免责。
法庭还认为,由于营业部对网上交易软件系统不具有午间撤单功能的情况,负有向金小姐告知的义务;金小姐向营业部发出的函件,也证明了如果她事先知道交易系统的这个特点就不会做出相应的操作,由于营业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金小姐失去了选择其他更为合适的投资时间点的机会,并在客观上受到损失。对此,营业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多少,法庭认为,2012年3月26日金小姐买入股票后,至同年4月5日前,该股票一直处于跌停状态,跌停何时打开,以什么价格打开,打开后是否还会跌停,这些都难以预料。因此,金小姐发给营业部的函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买卖价格都处于不确定状态。金小姐的损失数额,应当依据她实际操作中已经形成的损失来确定,也就是按她卖出该股票的11.73元与买入该股票的13.51元之间的差价来确定。按此计算,金小姐的损失为178元。
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营业部应向金小姐赔偿178元;驳回金小姐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