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有时候化解矛盾的办法也很简单,只要你能够尊重老百姓的权利,理解老百姓的“想法”,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改变一下“做法”,给老百姓一个“说法”,是可以得到百姓理解的。前不久,徐汇区法院行政庭就出现了这样“戏剧化”的一幕——市民老王起诉区规土局不作为,上了法庭,老王发现对面被告席上坐着区规土局局长。庭审中,局长积极答辩,耐心用专业知识向老王释疑。“今天你来应诉,我认你,我的事受到重视,即便输了我也服气。”原本怒气冲冲的老王当庭表示撤诉。本来原告方难免带着情绪上庭,这情绪来自两点——表达诉求渠道不畅,寻求沟通却不受重视。但如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够重视老百姓的诉求,理解了老百姓的“想法”,改变了“做法”,积极出庭应诉,与老百姓平等对话,给了老百姓一个“说法”,老百姓的“想法”改变了,矛盾自然也就得到了化解。
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行政诉讼也应当以“无讼”为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完善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民告官”的权利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转变观念入手,正确看待“民告官”的行为。首先,既然行政诉讼依法保护“民告官”的权利,那么就应当尊重法律的这一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一下以往的“做法”,明确给老百姓一个“说法”:一是要平等对待老百姓的诉讼权利,不可倚势凌人、以权压人;二是要尊重老百姓的诉讼权利,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待人;三是要尊重司法判决,不要“输不起”,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司法判决。其次,行政诉讼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过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乃至缺陷,改变工作中的作风和“做法”,避免工作中的差错,提升服务水平。
殷啸虎(作者为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