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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就《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再作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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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0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旅游局就《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再作申明
购物须与旅游者签合同
鲁雁南
  本报讯 (记者 鲁雁南)“指定购物”是否被判“死刑”?“不合理的低价”到底如何认定?……《旅游法》实施以来,围绕核心的第35条规定,旅游部门和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国家旅游局官网日前发布了《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相关歧义部分作出明确的“名词解释”,重申“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

  《通知》强调,旅游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相关解释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

  ■ “诱骗旅游者”——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

  ■ “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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