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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执法“泛道德化”是大忌
游伟
  游 伟

  近些年来,公共道德问题确实堪忧,也不断有人提出“道德滑坡”的警示。尤其是当一些公民出现危难状态,而在场人员又不予施救等事件被媒体频频报道后,更是受到一片谴责,反思声浪也会高涨。而每当这时,也总会有人发出法律应及时介入或者司法应给予严惩的呼声。

  记得媒体曾报道过一条公民下载色情影片遭到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处理的消息,引发舆论围观。虽说事件最终以“放人”了结,但问题依然值得深究。吉林省松原市某县一顾姓男子从网上下载90余部色情影片供自己观看,被县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顾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最后认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失当。上网一检索,发现类似事例并不少见,且最终演绎出同样的“套路”——被处罚人不服、社会关注和评论、处罚被依法撤销。

  不过,由于当今社会的道德、法治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越来越尊重保护私人的自由空间,也更加宽容对待哪怕是“不良”的个人嗜好,因此,此类事例才会引起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具体案件的经办人员也难免受到违法执法的责任追究。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写入改革《决定》,就意味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成为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依法治理社会,透过此类事例,就需要反思至今依然弥漫于社会尤其是执法机关的“泛道德化”思想。也就是那些善于在道德主义的口号之下,以高标准的“主流道德”去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并将不符合这种标准的行为概而视为洪水猛兽,非以法律予以严厉制裁不可的观念。

  这种观念易于导致执法权介入社会生活的扩大化倾向,使得群众个体的私人生活和自由空间变得越发狭小,甚至直接侵害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隐私权。

  从本质上而言,公共权力的“泛道德化”是国家公权滥用的表现,最终不仅不能起到提升主流道德和价值观的作用,还会使民众对行政执法乃至整个国家权力产生不信任感,甚或出现同情“被惩罚者”的情绪。属于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应当更多地通过持续道德教化、不断提升修养和加强正面倡导的方式去引导,其过程也一定是潜移默化和循序渐进式的。在此过程中,国家法律和执法行为尤应保持审慎、克制的立场,绝对不可轻举妄动、“从重从快”。

  就涉及色情乃至淫秽物品的事件而言,在尚无证据证明“营利”、“传播”目的状况下的下载、储存、观看行为,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仍然属于无实际被害人的“个人空间”范围,应当界定为需要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范畴,他人自不可轻易粗暴干预或公开予以披露,更不能擅用公权进行具有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追诉性质的介入。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泛道德化”思想的执法冲动,防止类似事件的重演,从法律技术层面上讲,尚可以进一步对相关执法依据的含义做出更为严格、明确的界定,即明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所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中的“复制”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以营利、传播为目的的下载、备份储存等行为。唯有转变观念、明确界限“双管齐下”,才可能使执法活动不逾越法律边界,使公民的私人空间和隐私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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