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暂行实施早晚高峰时段出租汽车严禁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约车服务措施期间,除公安交警管理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以外,乘客扬招“待运”车辆不停的,即视为“拒载”,乘客可向12319城建服务热线和出租车所属企业服务监督电话投诉;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运营途中接听电话、操作手机的,欢迎乘客从维护自身安全的角度,以视频、录音、照片等方式,向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举报投诉,一经查实,管理部门将列入信用评价考核,予以扣分;
■ 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引发挑客、拒载、甩客等,市交通执法总队均将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暂停营业15天,并处200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吊销当事人准营证;
■ 对“价外加价”行为,一经举报查实,将对驾驶员按多收费处罚,并按照行业法规退还乘客多收部分金额,再奖给乘客多收部分金额的2倍;
■ 对非法客运行为,将暂扣车辆,并处当事人最高5万元行政处罚;针对部分出租汽车车厢内张贴打车软件公司广告的行为,市交通执法总队将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要求车辆所属企业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按照每辆车1000元进行罚款;
■ 对在机场、车站等场所不进入排队系统接客的出租车驾驶员,市交通执法总队将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对于其中扰乱营运秩序的,可处暂停营业15天以下处罚,一年内扰乱营运秩序达两次的,予以吊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