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表示,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上着重做好三项工作:
■ 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尤其是在《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国家层面制定临时救助制度时,要考虑把在城镇工作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到临时救助范围。在没有城乡差别的救助项目上,在支出标准相对一致的救助项目上,比如医疗救助,实行城乡同样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 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的法定量化确定机制,依据制定救助标准的有关科学制度来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尤其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法定量化标准,尽可能地实现城乡标准的统筹和缩小差距。
■ 鼓励城乡差别小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在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城乡标准和补助水平的一致。
据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日前由国务院颁布。这个办法,将有助于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范统一告别“碎片化”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我国社会救助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还存在体系不完善、制度“碎片化”等问题。“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说,“办法把已有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首次形成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受助,能够有效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
比如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在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在临时救助方面,明确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等。
堵住“漏错骗”坚守公正
此外,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大学副教授朱至刚指出,过去低保制度只以收入为申请标准,这次将申请者的财产状况纳入其中,“开宝马领低保”、“住多套房领低保”等现象将难以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