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立法建议稿形成
去年12月1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证券法修改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证券法修改工作,并积极推进修改工作。邓舸表示,目前证监会已形成了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初步意见,并向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组进行了专门汇报。
邓舸同时披露,为配合好全国人大做好期货法立法工作,证监会自去年以来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相应成果,包括向系统单位征集关于期货法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了一批境内外主要国家和地区期货及衍生品立法资料及案例,全面汇总分析了国内国际期货市场及期货行业总体情况,组织研究形成了一批关于期货法立法重大问题的研究报告等。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形成了期货法立法建议稿(草稿),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推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邓舸介绍,按照国务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总体部署,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去年已积极配合落实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安排,并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创新探索。
邓舸表示,今年将全面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入发展,统筹推进企业资产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取消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许可,进一步还权给市场,同时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并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另外强化对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并借鉴成熟市场立法和监管经验,加强立法研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完善资产证券化基础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
私募基金也须登记备案
在介绍私募基金管理方面,邓舸介绍说,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所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履行备案手续。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后,证监会也正在制定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统一监管法规。按照“统一、公平”的原则,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邓舸表示,目前,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