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三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政策措施,记者上午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根据特点自主定价
问:放开价格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如何确定?
答:将根据市场供求及竞争情况,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更多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的医疗服务,其收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按服务项目收费,可以按病种打包收费,也可以按服务人次等确定收费方式。
符合规定可以报销
问:在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可否报销?
答: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都会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群众在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不会出现集中涨价
问:放开服务价格后会不会出现集中涨价?
答:目前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在与公立医疗机构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在基本医疗服务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存在竞争,其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会与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衔接,不会出现集中涨价局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从而发挥费用控制作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基本平稳。
此外,在放开价格的同时要加强监管,要通过制定规则规范其价格行为,防止滥用定价权,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为便于群众辨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