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投资监管加强质量监督
招投标制度,即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是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和管理方式的风向标。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负面效应。一些大型外资和民营业主尽管长期实行招标,但中标的都是同一家承包单位;还有一些工程为抢市场商机,招投标程序尚未完成,内定的承包单位已经开展前期工作。
企业这么做,是因为招投标制度虽然公开透明,却也是一种时间长、成本高的交易制度。“这也是虚假招标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汤志平说。条例草案第18条为此提出,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管的缺位———政府放松了“投资监管”,却要重点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发包”从严防低价中标
在放宽社会工程强制招标的同时,条例草案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发包条件”却呈现从严态势。
“修订草案细化了依法发包项目应具备的3个条件。”汤志平说,这3个条件包括———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满足项目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但在法规起草过程中,人大代表、专家、企业建议在这3个条件之外,还应增加一个条件: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便准确估计工程造价,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不诚信行为和虚假招标。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实行施工图招标可以有效防止虚假招标,预防建筑领域的腐败,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尤其需要加强监管和控制。”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解良说,建议在修订草案第15条增加一款,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而遏制虚假招投标,在保障效率和维护安全之间,究竟何去何从?这将成为法规草案审议中的一个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