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被告人小马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辩。控方认为,被告人多次用刀反复对被害人要害部位刺戳,具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辩护人则认为,被害人虽有劣迹,但被告人并没有想要杀他,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昨天下午,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持刀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结合被害人长期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责任又威胁羞辱家庭成员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