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颁布的试行办法,对本市公积金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渠道、管理体制、监督保障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今后,除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主动公开各类住房公积金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取相关住房公积金信息。
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据了解,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部较为系统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