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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订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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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1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亚马逊”单方面撤单输了官司
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订单合同
陈浩
  本报讯 (记者 陈浩)今年1月8日至11日,本报社会新闻版连续4天报道了不少网民“161.99元秒杀长虹LED彩电,被‘亚马逊中国’单方面撤单”一事。昨天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已一审判决亚马逊履行订单。

  去年11月,“亚马逊中国”以161.99元的价格出售长虹32英寸LED彩电,许多消费者下单并完成支付后,网站以“无货”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亚马逊承认受影响的消费者在千人以上。法斗士网组织了100多名消费者发送律师函,之后又为3名消费者代表聘请律师提起公益诉讼。

  法庭上,消费者表示,从网页浏览,到下单、付款,购买电视机的过程十分正常。但被告“亚马逊中国”(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消费者订单仅是“要约”,网站可拒绝要约;且格式条款有言在先:“网站通知已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订购合同才成立。”故双方买卖合同并未成立。目前国内主流电商都采用这样的交易规则。

  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网站将其待售商品名称、型号、价款等信息陈列在网站上,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习惯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而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选购商品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格式条款实质上给予了亚马逊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发货的责任,应当认定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最后法院判决:“亚马逊中国”与消费者的订单成立,应按约交付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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