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亚马逊中国”以161.99元的价格出售长虹32英寸LED彩电,许多消费者下单并完成支付后,网站以“无货”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亚马逊承认受影响的消费者在千人以上。法斗士网组织了100多名消费者发送律师函,之后又为3名消费者代表聘请律师提起公益诉讼。
法庭上,消费者表示,从网页浏览,到下单、付款,购买电视机的过程十分正常。但被告“亚马逊中国”(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消费者订单仅是“要约”,网站可拒绝要约;且格式条款有言在先:“网站通知已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订购合同才成立。”故双方买卖合同并未成立。目前国内主流电商都采用这样的交易规则。
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网站将其待售商品名称、型号、价款等信息陈列在网站上,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习惯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而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选购商品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格式条款实质上给予了亚马逊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发货的责任,应当认定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最后法院判决:“亚马逊中国”与消费者的订单成立,应按约交付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