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航局规定,充电宝视为备用锂电池,额定能量低于100Wh(瓦时)的,可以随身携带;100Wh-160Wh的,经所乘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随身携带,且在飞行途中禁止使用,该规格仅限携带2块;超过160Wh的,禁止随身携带。
■ 充电宝无论额定能量高低,都禁止托运。
■ 充电宝是否可以携带判断方法:大部分充电宝铭牌上直接注明了额定能量;部分充电宝未直接注明额定容量的,需要换算,换算公式为:额定能量(Wh) = 电池容量(Ah) × 标称电压(V)。如旅客有一块标注30000毫安时(即30安时)的充电宝,输出电压为5伏,那么它的额定容量是30Ah×5V =150Wh,属于额定容量在100Wh~160Wh的范围,目前绝大部分充电宝都在允许携带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