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使污染环境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如果是以前,还要考虑其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现在只要做了,就是触犯法律。”据公安部门介绍,与2006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很多标准都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据介绍,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界定,灭蚁灵、二噁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