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42年5月27日,在冀中作战中,“我指使第1大队杀害了八路军战士、居民约达800人以上”,“使用了赤筒和绿筒的毒气。又在村里进行了扫荡,向逃入很多居民的地道里掷入赤筒和绿筒的毒气,以至窒息,或者是对逃出的居民,即施以射杀、刺杀、斩杀等残酷行为”。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县张良村,“对军官全体教育说‘为使兵习惯于战场,杀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试胆。对此使用俘虏比较好’。‘刺杀比枪杀有效果’”。
1943年春,在河北行唐西北方山区,第2大队共“杀害八路军和居民约250人,烧毁房屋约50栋”。“各部队将居民组成探知组,指使他们在前头走踏地雷而虐杀。”
1945年6月,在河南“由淅川向西峡转进”期间,“带着俘虏同行,后至豆腐店南方地区,益感前进困难,我命各部队‘务必将累赘之俘虏杀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