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能否介绍一下修改内容?
答:与原先的有关车辆客运的地方性法规相比,《若干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增设了没收处罚,即对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没收车辆。
二是增设了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即对于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由公安交通部门暂扣其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三是对于假冒客运出租汽车,明确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在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情况下,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理被扣押车辆作了细化和完善。
五是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非法客运的内涵与范围,除了“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即黑车、克隆车)外,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也均不得从事经营性。
问:为何“克隆车”没有了“上路行驶”的表述?
答:因“克隆车”喷涂了出租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了出租车顶灯、计价器等专用营运标识、设施,违法意图表现非常明显。此次《若干规定》专门加大了对“克隆车”的查处力度,明确“克隆车”无论是否“上路行驶”,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正在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罚款。
问:如何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行使权力?
答:“钓鱼执法”的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在交通执法过程中,秘密取证不是不可以,关键是谁来取证、如何取证。在这个问题上,交通执法部门应该根据法规的要求,制定出相应的规范,既不能滥作为,也不可不作为。
此外,非法客运行为的存在,说明市场有一定需求。在依法打击非法客运的同时,要做到疏堵结合,通过各种渠道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
问:市民应如何自觉抵制非法客运行为?
答:有人说,没有坐“黑车”的,也就没有开“黑车”的。这话虽不完全正确,但有一定道理。一些市民为了一己方便,选择乘坐“黑车”,甚至在面对执法人员时,还替“黑车”司机作伪证。殊不知这样一来,不仅给执法造成妨碍,其行为也已经涉嫌违法了。更何况,一旦因乘坐“黑车”造成自身权益受损,要维权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有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因此,希望广大乘客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同时也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觉抵制非法客运行为。
本报记者 张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