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案。经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昨日依法对郭美美批准逮捕。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