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已将“预付消费逾千元须订书面合同”列入法定规范。控制商家利用预付性消费圈钱,减少消费风险,预付卡消费如何“强制监管”?
10年投诉增长121倍
市民刘先生在一家美发店理发时,服务生大力推荐只要办卡就有优惠。于是,刘先生办理了一张1000元的消费卡。可是,当他再次去店里理发时,发现美发店已转让。新店面服务员称,刘先生手中的消费卡可以使用,但必须先成为新美容店的会员,成为会员的代价就是要减去30%的卡内余额,而且到下个月中旬卡内余额就不能再使用了。刘先生觉得不合理,他认为美容店虽然已经转让门店,但不管怎么样,新门店与老的美容店有协议,对方就有义务妥善处理好,以便消费者继续使用预付卡。
这个案例,仅仅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的预付卡消费侵权投诉之一。近年来,由预付性消费侵权引起的投诉,占了典型消费侵权案例的一半。其中,2008年上海受理的预付卡消费投诉达4049件,平均每天10件,预付性消费的侵权已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突出问题。
目前,预付款式消费已经成为健身、洗染、餐饮、教育、美容美发、婚庆等多个行业的消费方式。市工商局初步统计显示,仅文化、体育业发行预付卡企业就达1.8万多家。
如果良性发展,这种消费方式可以让经营者、消费者互惠共赢。但是,预付卡消费也存在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的保障难题。“对此,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针对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布了专门规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预收款和发行预付卡的活动缺乏约束,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说,事实上,2003年12315热线受理预付卡消费投诉为28件,2013年则达到了3425件,增长了121倍。
便捷消费和风险防控
近年来,预付消费卡逐步发展到零售、餐饮、娱乐、美容美发、健身、公交市政、通信等行业,其中商业服务行业发售和使用覆盖面较广。
预付卡消费,能够覆盖众多领域,自然是有原因的。对消费者而言,预付消费卡携带方便、使用便利,还可享受更多的折扣优惠。对企业而言,发行预付消费卡可提前锁定客户,促进商品销售,提高结算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较之使用银行卡所需支付的手续费,发行预付消费卡较低。因此,预付消费卡颇具市场潜力。
但是,对预付消费卡的消费投诉和纠纷逐年递增,暴露出预付消费卡在发售和使用中还缺乏有效监管,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典型案例表明,尤其是洗浴、餐饮等行业,通常企业所发放的消费卡数量众多,由于商家不兑现承诺或违反约定,经常引起消费者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集体投诉。
来自市消保委的分析显示,有关预付性消费的投诉,主要反映经营者关门停业或者门店易主后,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之前所购买的预付卡。不少消费者反映,美容美发与健身行业有些经营者以所谓的“低价”向消费者推销各类储值卡、会员卡或其他预付性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经营者在卖卡时的承诺根本无法兑现;而由于很多承诺都是经营者口头作出的,当消费者投诉时,经营者大都予以否认。若消费者要求退卡,经营者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向消费者收取高额的“退卡费”。更有少数极不诚信的经营者,在收了消费者的钱后一走了之,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单笔预付千元订合同
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消费者无从判断经营者的资信情况。经营者不守信用赚“昧心钱”的情况也多有发生。因此,市消保委呼吁政府部门加强对预付性消费的监管,特别是要严格规范消费领域的发卡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预付卡消费,如何既要引导商家合理利用预付性消费拉动内需,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又要控制商家利用预付性消费圈钱,减少消费风险?
目前,预付卡经营活动行业分布广,消费方式灵活多变,自由度高,行政监管难以做到全覆盖;同时,对经营者使用消费者预付款的实际情况,行政管理部门也无法监控,一旦经营者倒闭,消费者的预付款实在难以追回。
控制预付消费风险,“牛鼻子”究竟在哪里?立法者反复权衡——目前,修正案草案尝试通过明确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和限定单笔预付款额度,引导消费者关注风险。
如何限制单笔预付消费额度?1000元就是“一道槛”。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合同,或者预收款金额1000元以上,经营者有义务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保存相关资料;否则,由工商部门将予以处理。与此相关,修订草案还明确,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在订立书面合同之外,还要遵守卡片限额和有效期、资金存管账户、资金用途等规定;否则,由商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预付卡除了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卡”外,还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等“虚拟卡”,基本涵盖了目前市场上经营者发行的预付卡形式。
那么,这个“强制性规范”是否会最终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规范,尚待地方立法机关下一步审议权衡。本报记者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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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付卡消费设置门槛,才能防控风险。“预付消费逾千元须订书面合同”,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目前提出的一种思路。此外,防控预付卡消费风险,是否还有其他的“可能路径”?多位市人大代表曾就此提出设想。
■ “保证金”清偿商家债务
预付卡消费乱象丛生的一个症结在于:商家发卡自主性太强,无需到监管部门登记备案,预付卡的促销方式和退货制度到底归谁管,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目前,预付卡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商家不能按办卡时的承诺兑现服务;经营者利用合同内“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设置障碍;经营者“使用期限届满余额不予退还”变相强制交易。
在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预付卡消费支付方式虽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难以对众多乱象“对症下药”。为此,市人大代表厉明曾在书面意见中建议,采取“保证金”制度监管预付卡消费,要求发放“预收款”消费卡的商家向工商部门交纳一定金额保证金,用于商家清偿因其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或支付罚款;也可以要求商家参加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商家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可以此清偿债务。
■ 利用安全支付平台
监管预付性消费,困难还在于对经营者资金风险的控制,即便是交纳保证金,设置了限额,管理部门也不能控制预付性消费卡发放的数量,风险控制依然有限。
“但安全支付平台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刘兴宗曾在书面意见中提出,通过安全支付平台,消费者可以将款先预付至第三方平台锁定,待交易完成后,再由消费者确认支付平台转账,完成交易。若有消费者不确认的情况,商家可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获得第三方转账,通过第三方对买卖双方的约束,保证交易顺利安全地进行。
通过安全支付平台,经营者的营业额预期可以得到保障,消费者也可以安全地享受到商家的服务保证,规避了商家利用预付款盲目扩张或恶意圈钱的风险。
目前,安全支付平台在网上商店运用较多,直接运用于传统商家,还不多见。刘兴宗说,正因为缺乏成熟的模式,更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出面引导商家积极合作,建立一种新的安全支付模式,让预付性消费便利又安全。
此外,对发放预付卡的经营者也要明确资质标准——考核经营规模、业务量,以及经营历史的长短,从而核定经营者资质和消费卡发放的限额,并在经营场所明示,提示消费者,降低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