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诉称,2014年2月28日,他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门口排队等待出租车时,看到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停靠在漕宝路、习勤路路口,靠近出租车的1名女子打开车门坐入后,很快又从车上下来。见状,原告打开车门坐入车内,出租车司机却未搭乘严某。下车后,严某投诉了司机,但出租车公司认为其已经使用打车软件接单,并非拒载。为此,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出租车公司违约,并赔偿律师费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几大焦点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空车灯是否开启
原告严某认为,事发时,原告正在路口叫车,已经看到被告车辆亮着空车标志牌和顶灯,均为绿色灯光显示,表明当时车辆处于空载状态。原告认为,短时间内先后有2名乘客登上出租车。按照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停运或者顶灯关闭,不可能有两人搭乘。
被告则表示,当时空车顶灯标志没有开启,但是前排空车牌并没有翻下。
焦点二:先接单还是先上车
被告借助法院大屏幕,现场出示车载GPS运行轨迹电子证据。被告认为,该证据可以显示,嘀嘀软件接单时出租车的位置和使用软件乘客上车时车辆的位置,证明涉案出租车接单时间为16时44分47秒左右,也就是说,该车尚未到达本案争议地点时已经接单。
原、被告双方确认,该出租车16时50分左右停靠在漕宝路、习勤路路口。停靠后,共有1女1男2名乘客先后表示出搭车意愿,在男子和驾驶员出租车司机沟通过程中,通过嘀嘀打车软件叫车的女客人打开车门上车。
被告称,无法确认该男子为原告。男子上车后,驾驶员已经向他说清楚,在等客人。
焦点三:能否认定为拒载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车客运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质。而本案发生前,被告车辆停在路边,处于空车待运状态,原告拉开车门坐上出租车时,双方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必须按照原告要求将其运送到目的地。根据《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此时拒绝载客应当认定为拒载。
被告指出,相关部门规定早晚高峰出租车司机不得使用打车软件,但这一规定3月1日才开始实施,本案纠纷发生2月28日。同时,根据上海市有关打车软件的政策,司机使用打车软件未违反相关规定。本案中,如果驾驶员向原告问询目的地后拒绝,才构成拒载。
焦点四: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指出,在原、被告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将原告搭乘到固定地点,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指出,驾驶员是承包经营,与嘀嘀打车直接签定软件使用合同,使用软件接单合乎法律规定,并非出租车公司所能禁止。被告公司不存在违约。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