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9日晚上9点多,被告小王喝酒后驾驶着两轮电动车回家,后座还载了个朋友。快到富阳市心北路左转弯时,同后方骑自行车的孙某撞上了。经鉴定,孙某为轻伤二级。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全责。经检测,小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小王所骑电动车的认定,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有人力骑行所需的脚蹬等装置,整车质量应不大于50KG,电动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KM/H。而小王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具备电驱动功能,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为82KG,电机功率为500W,最高车速约为32.1KM/H,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轻便两轮摩托车范畴。所以,他醉酒骑电动车又造成交通事故就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了。
富阳法院一审判处小王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
(富检 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