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朱老伯和陈阿婆称房子是自己的,儿子是没有权利卖的,而且根本没有看到任老伯来看房子,房价也是偏低的,房子里还有老两口的户口,任老伯买房子也没有经户口在内的人同意,所以任老伯不是善意的购房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虽然原告提供了承诺书,明确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原告,而不是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即原告的儿子,但是房屋的权属应以产权证的登记为准,该房屋产权登记至小东名下始,小东就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
如前所述,本案中因为产权登记在小东名下,所以小东将该房屋出售给任老伯并不属于无权处分,故被告任老伯取得该房屋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