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同时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对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设定了门槛,个人投资者要求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显然,这个门槛并不低,恐怕中小散户难以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