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几年,杨老先生的收入有了增加,一家人存了一笔钱,在外面购买了商品房,居住条件有了改善。这期间,杨老先生一家的户口仍在老房子内没有迁移。期间,杨老先生也曾有单位分房的机会,但经审核不符合分房的条件。杨老先生一家搬出老房子后,杨老先生的父母两人住老房子宽敞多了,平时杨老先生和兄弟姐妹还可以去看父母,一起吃个饭,打打小麻将。
三年前老父亲在九十岁高龄时心脏病突发过世,今年初母亲也因胃癌过世。家里商量处理父母的遗产时,提到了老房子。杨老先生才知道在自己在外租房居住时,父母将老房子买下成了产权房,产证上只写了父亲的名字,没有征得杨老先生一家三口同住人的同意。
杨老先生咨询律师后发现,父母是按“九四”方案将老房购买为产权房的。购房时需要杨老先生一家三口签字,但签字都是由父亲代签,印章也不是杨老先生一家三口的印章。杨老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提出这套房屋自己是有份额的,小妹和小弟都认为老房子是父母的遗产,与杨老先生一家无关。协商了不下十次,只好诉诸法律,要求确认父亲购房时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依据相关规定,这里的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
本案中,杨老先生一家在老房子处有户口,实际居住也远超三年。因为户口在老房子处,也失去了单位分房的机会,现在所住的房屋也非福利分房,不属于他处有房。依据规定,杨老先生一家三口作为有购房资格的成年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合同无效,应得到法院支持。
在律师的劝说下和法院的主持下,杨老先生一家和兄弟姐妹对老房子的分割达成了一致。为了对律师表示感谢,杨老先生特送锦旗一面,称颂“法律专家,律师楷模”。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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