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体育总局推出12套广场舞操的消息在大妈们中不胫而走,许多人甚至欢呼起来,以为广场舞的“春天”到了。王大妈就到处说:“姐妹们,这下可好了,我们不用再躲躲闪闪、心惊肉跳地组织跳广场舞。今天晚上我们在百盛门口集合,跳场轰轰烈烈的广场舞!”
王大妈错了,她误读了体育总局的意思。
我认为,广场舞作为一种健身活动,从来没有被定义为“非法”,相反,应当得到鼓励和尊重。广场舞之所以被人诟病,是它在不合适的时间、不合适的场所进行的合适的活动内容。所谓的“不合适”,主要是指妨碍了他人的权益。如果跳广场舞得到所有人的理解、容忍和默认,应该说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此次国家体育总局推出12套广场舞操,并不是给予广场舞以不受任何限制的“通行证”,而是就广场舞的技术进行归纳、吸收、统合、发展,是一种指导意见,使之更富科学性,更具通用性,更加规范,最终起到健身的效果。
可以想象的是,即使大妈们标榜跳的是“国家体育总局推出的12套广场舞操”,只要对他人形成骚扰和妨碍,照样不具合法性。而只要掌握了这个原则,无论大妈们跳“国标”还是“自创”,都是值得推崇和赞扬的。
大妈们,不要误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