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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体制改革颠覆过去“行政化”办案模式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颠覆过去“行政化”办案模式
     
2015年04月23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检察官法官“有权但无法任性”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颠覆过去“行政化”办案模式
宋宁华
  过去,检察官、法官办理案件,往往是既有“拐杖”,又有“大树”——案件怎么办,自己说了不算,得逐级请示、层层审批;如今,权力清单清晰界定了办案人员的权限,有权同时更需承担相应责任,一套严格的案件质量考核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确保了“有权但无法任性”。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核心和关键,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彻底颠覆了过去的“行政化”司法办案模式,“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机制逐渐回归。

  谁办案 谁决定 谁负责

  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又是阅卷、又是提审,可到了要做出批捕决定时,却要找科长来拍板;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几个小时庭审下来,判决结果自己做不了主,得请示庭长甚至院长……过去,这种“办案的人不做主,做主的人不办案”的状况在检察院、法院内比比皆是,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证。

  “审批层级多了,办案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检察官们也形成了依赖心理,责任追究更是无从谈起。”首批试点的闵行区检察院,从2011年就开始探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该院检察长潘祖全告诉记者,通过大幅放权,减少审批环节,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

  放权的同时,闵行区检察院还制定了一套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从复杂度、敏感度等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凡三级风险以下的案件,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三级以上风险案件报分管副检察长。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绝大多数案件可以终结在主任检察官这一环节。

  “现在,一起案件从指导公安侦查方向、固定证据,到审查起诉,每个环节均由我独立完成,办案效率大大提高。”作为闵行区检察院任命的首批主任检察官,胡智强体会到了前所未有的“存在感”。不光是他,其他主任检察官在大幅放权下,办案效率也大大提高,仅去年该院26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平均天数比2013年同期缩短3.52天。

  在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通过建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套在法官头上的“行政化”色彩也逐渐剥离。从去年4月起,上海二中院开始试行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如果合议庭意见一致,合议庭自己决定,并明确规定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并缩小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改革,倒逼着法官们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权力大了,身上的责任也更重了,这意味着每个法官必须要想法设法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二中院审判长卢薇薇告诉记者,改革后合议庭内部运行更加规范,“参而不审”“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现象有较大程度改进。

  相关数据也证实了卢薇薇的感受——据统计,自去年4月改革试点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二中院受理并审结的裁判类案件共计13863件,其中直接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处理的案件有13561件,占97.82%。同样,来自上海其他试点法院的数据也显示,由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从过去的6%下降至0.1%。

  办案主体有权力清单

  主任检察官、主审法官有了独立办案的职权,但并不意味着有权就可恣意妄为。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权力清单。根据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介绍,上海市检察院的试点方案,权力清单明确规定了检察长、检委会、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等办案主体的职责权限。

  “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但其职责权限也有着明确的界定。”市检察院检察改革推进办主任谭滨解读说,检察长、检委会主要行使一些具有诉讼终结性的权力,如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目前,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已减少至17项,较改革前下降了约70%。同时,由检察官独立决定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四家试点院检委会讨论案件次数更是平均下降了50%以上。”

  市高院院长崔亚东说,在法院的试点中,权力清单分解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不同类型。在上海市高院拟定的《关于审判人员职责的规定(试行)》中,对庭长、副庭长的审判管理权限作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又对其权限作出了限制,而院长、副院长的管理权限及限制也均有明确说明。

  院、庭长减少了审核审批案件的行政职能,多出来的时间就能更多地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市二中院,院、庭长均编入合议庭担任主审法官。据统计,从去年4月至今年3月,院、庭长共参与审理案件3353件,占此间收案总数的16.79%,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5.03%。

  用权受监督 失职要追究

  放权给法官、检察官,并不意味着放手不管,而是要通过强化权力行使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过程管控,真正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违法必追究”。

  “今后,对检察官办案的处理决定一般不再审批,但对其办案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我们要更加严格地监督和考量。”谭滨解读说,今后,刑检部门的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有审核权而不是审批权。同时,上海市检察院还建立了具有特定情形案件的重点评查制度,将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评价依据。

  公开才能赢得公信。上海法院以“阳光司法、透明法院”为目标,着力打造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等十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

  此外,上海还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建立了法官、检察官司法档案,健全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未来等级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这也是“谁办案、谁负责”,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重要依据。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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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要闻A04检察官法官“有权但无法任性” 2015-04-23 2 2015年04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