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鲁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行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情况。该《解释》共27条,包括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从5月1日正式实施。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解释》还明确规定,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