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上海海事法院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述:2014年10月,原告委托被告安排一批货物从上海港运往洛杉矶。原告诉称,被告始终未向原告交付正本提单。2014年11月28日,被告请示原告该提单项下货物能否电放,原告明确回复不可电放,但被告却将货物电放。
被告辩称,自己仅是货代,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被告已从第三人处取得原告盖章的电放保函扫描件,电放货物并无过错;原告与贸易买方已就货款达成折扣协议并取得全部货款,原告并无损失。
欢迎届时登录新民网法院频道(http://fayuan.xinmin.cn),观看案件庭审直播。
(具体播出内容和时间以网站相关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