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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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儿带着外孙一起来“啃老”
孙洪林
  匡女士今年53岁,1986年与丈夫结婚,次年生下女儿,一家人虽说没有大富大贵,但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1995年,夫妻俩竟为一件小事冲动离婚,女儿判给了父亲。女儿在父亲那里待了没多久,因思念母亲就跑到母亲处,再也不肯回到父亲身边,父亲不久建立了新家庭。 

  离婚后的匡女士后悔不已,不仅一人带着女儿很辛苦,而且缺少父爱的孩子很任性。怀着对女儿的愧疚,匡女士对女儿十分宠爱,有求必应。女儿初中只上一年就不愿意再读,匡女士竟同意了。随着女儿慢慢长大,匡女士愈发管不住只得由她去。女儿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混混,整天游手好闲,好逸恶劳。24岁那年,女儿不幸患病,手术后医生告诉母女俩,女儿今后的怀孕率只有50%。后来,女儿在网上聊天,巧遇自己同班同学,两人迅速跌入爱河,重逢不到两个月竟怀孕了。起先男友家并不同意这桩婚事,后来女儿和准女婿承诺,所有的礼金全部归婆婆,婆婆才应允。因为婆婆和女婿不闻不问,女儿生产后带着外孙,住进了匡女士家。 

  一开始女婿还会送点奶粉之类的,后来就连门也懒得上。小外孙6个月大就断了奶,匡女士每个月只有1800元的退休工资,要维持3个人的生活谈何容易。但女儿不愿意上班,孩子也不愿意带,还骗母亲说要出去找工作,溜到婆家后就很少回来,把孩子丢给了母亲。因小夫妻俩不愿上班,天天在家不是睡觉就是打游戏,终于被婆婆赶了出来,两人在外租房。 

  现在小夫妻俩不仅对自己的亲生孩子不闻不问,而且三天两头回来跟母亲要钱,母亲拿不出,女儿就又是骂又是打,还逼着母亲跟阿姨借钱。匡女士的妹妹是个生意人,经济比较宽裕,出于怜悯,只要匡女士开口,总会给个两三千。日子长了,女儿竟瞒着母亲,上门向阿姨讨钱。渐渐阿姨也开始躲这个“讨债鬼”。见娘家的油水不多了,小夫妻俩又把脑筋动到父亲头上。因为父亲后来娶的是外来媳妇,结婚年满10年可以落户上海,因女儿的户口在父亲处,继母要落户必须要女儿签字,女儿乘机敲竹杠,声称父亲从来没有付过抚养费,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父亲无奈,把自己毕生的积蓄20万元统统给了女儿。女儿女婿拿到20万元后,两个星期就花了个精光,而且还是拒绝在继母落户表上签字。 

  调解现场我分别跟阿姨和前夫通了电话,他们的话语中充满了愤恨和无奈。我首先批评母亲的教育方法的欠缺,女儿成长至今,母亲是有责任的,一味地纵容只是害了女儿。我告诉她,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年满18岁以后,这个义务也就完成了。现在女儿已经是十足的“啃老族”,不仅自己啃老,而且还要带着小外孙啃老。母亲要横下心来,把小外孙交给女儿,让她与丈夫抚养,他们不尽到抚养义务,就是遗弃,这是犯法的,可以依照法律处罚。同时我建议所有的亲属应该形成统一战线,不能再给女儿任何施舍,让他们工作,自食其力。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社会上关于“啃老族”的报道已经是屡见不鲜了。本次纠纷关键也是匡女士及亲属如何对待啃老的女儿的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然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才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本次纠纷中的主角匡女士的女儿早已成年,根本不存在上述情形,匡女士对女儿再无法律上规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完全可以将自己的生活独立于女儿一家三口。 

  相反,女儿和女婿作为的小外孙的父母,才是有义务对小外孙进行抚养教育的。对此《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对于匡女士及其亲属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匡女士女儿强行索取或者骗取财产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当然有权对匡女士女儿的行径予以严词拒绝。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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