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女士向法庭诉称,去年8月她在涉案航空公司的官方网站上预订了当年9月1日和20日由大连飞往上海的两张机票,合计票价638元。出发前,她致电机场并最终联系被告航空公司,在得知她腿脚不便且无陪同人员后航空公司拒绝她登机。焦女士认为,自己之前在相同情况下曾多次乘坐飞机,被告不让她登机显然是无理拒载,由此造成她后续行程受到影响,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理当由被告赔偿。
航空公司表示,去年8月30日焦女士拨打公司客服热线,表示自己因二级重度残疾,需要航空公司提供轮椅。公司在得知焦女士没有陪同人员,且因健康原因不能自行从航空器上紧急撤离,因此没有同意她的要求,这既符合国家民航局2009年发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情形,也是为焦女士自身安全着想,因此公司有理由拒绝运输。
经查明,焦女士在被告知无人陪同不能单独登机后,要求给予三倍机票价款的赔偿,被告明确拒绝。稍后,航空公司将两张机票的价款638元退还给了焦女士。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焦女士对她主张的因被告拒绝她登机影响她后续行程进而造成经济损失6000元的待证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焦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