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规定》,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将主要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
《暂行规定》鼓励已建住宅小区、超市卖场、商务楼宇等建设充电设施,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学校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均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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