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儿童不免责
【草案】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拟对这一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点评】 “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把握和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从宽处理更加严格,加大了惩处力度。”彭新林认为,这将有助于堵住买方市场,有效消除买方需求,斩断拐卖儿童犯罪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与此同时,草案在量刑的把握上,也充分考虑了惩罚犯罪和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两方面的需要。
严重“医闹”将入罪
【草案】 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点评】 “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罪,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消解其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彭新林说,这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加大行贿惩处力度
【草案】 草案提高了对为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点评】 “有时候,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获得受贿官员的证据,往往对行贿人网开一面甚至免于刑罚,但这种做法越来越不利于深化反腐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认为,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值得肯定,这有助于源头治理腐败,打消某些人通过收买官员以及官员的亲属、好友获利的企图,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