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性消费模式快速进入教育培训、旅游服务、体育健身、汽车维修等多个领域,群体性投诉呈高发态势。由预付性消费侵权引起的投诉,占了典型消费侵权案例的一半。
目前,预付卡经营活动行业分布广,行政监管难以做到全覆盖,一旦经营者倒闭,消费者的预付款则难以追回。而且,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消费者无从判断经营者的信用状况。
如何既引导商家合理利用预付性消费拉动内需,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又控制商家利用预付性消费圈钱,减少消费风险?去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时将“预付消费逾千元须订书面合同”列入法定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经营者保留相关资料至合同履行完毕后2年。但由于地方性法规难以突破国家上位法的限制,预付性消费仍然缺乏有力的法律规制。
为此,市消保委建议全国人大加强对预付性消费模式的调研,从国家大法的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